第八十條 勞動爭議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義務人未依法履行裁判的,律師可以接受權利人的委托,代為申請強制執行,并積極向執行機構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或配合其開展調查、執行工作。
律師應當及時將執行案件的立案及執行工作進展情況告知委托人。
第八十一條 律師應當注意,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其仲裁裁決做出前裁決用人單位預先支付勞動者工資、醫療費的,用人單位不得就該部分裁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若用人單位拒不執行該裁決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八十二條 涉及領取執行款的,建議由委托人本人領取。委托人授權律師代為領取的,律師應當要求委托人簽署代為收款委托書。律師在領取執行款后,應當及時轉交給委托人,并保留委托人出具的代為收款委托書、收款收據或執行款的匯款憑證等,以附卷備查。
第九章 結案后的工作
第八十三條 律師完成當事人的委托事務后應當及時按規定完成歸檔工作。
第八十四條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指導意見》的規定,律師承辦的群體性案件結案后,應向律師事務所出具結案報告,由律師事務所及時將情況報告所屬律師協會。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本指引由廣州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業務專業委員會制訂,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僅供律師在辦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參考。本指引由廣州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