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律師執業行為,防范律師執業風險,提高律師辦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質量和效率,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廣州市律師協會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的辦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主體是指已取得律師執業證且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執業律師,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實習人員不得單獨辦理勞動爭議案件,但可協助執業律師工作。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的勞動爭議案件,是指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范圍的案件。
第四條 律師辦理勞動爭議案件,尤其是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 應當嚴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嚴禁激化社會矛盾,嚴禁教唆、策劃、挑動當事人采取非法途徑表達訴求,盡力維護社會穩定和勞資關系的和諧。
第五條 律師辦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注重并加強和解及調解工作。
第六條 律師辦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注意加強自我保護,盡量降低執業風險。
第七條 律師辦理勞動爭議案件,不但應當注意勞動法律、法規、
規章以及規范性法律文件,還應當注意裁審機關發布的指導意見,尤其應當注意新舊規定之間、不同層級的規定之間的銜接,以及不同地域之間司法實踐的差異。